《體育發展“十三五”規劃》名詞解釋
1.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是指政府為滿足社會成員參與體育健身的基本需要,向全社會提供公益性體育服務產品所形成的系統性、整體性的制度安排。具體包括以政府為供給主體,政府、體育社會組織、體育企業等組織為生產主體的供給體系﹔以場地設施、健身指導、體育培訓、競賽活動、體育信息、體質監測等為主要內容的產品體系﹔以人力資源和財力資源為基礎的資源配置體系﹔以績效評估和監督反饋為保障的管理運行體系﹔以覆蓋全社會為目標的服務對象體系。
2.公共體育服務體系示范區。指以保障廣大人民群眾基本體育權益為出發點,以政府為主導,選擇一批試點地區,加大財政、稅收、金融和土地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率先在全國建立功能明確、網絡健全、城鄉一體、惠及全民的公共體育服務體系,充分發揮典型的示范、影響和帶動作用,為我國公共體育服務體系建設探索經驗、提供示范,推動公共體育服務體系建設科學發展。
3.全民健身活動中心。指國家體育總局利用本級體育彩票公益金引導建設,以服務大眾體育健身為主要任務,綜合性、多功能、室內室外體育設施相結合、以室內體育設施為主的公共體育設施。
4.城市社區多功能運動場。指利用城市社區空間建設符合不同人群、特別是青少年特點的室外公共健身場地設施,包括籠式足球、籠式籃球、籠式排球、極限運動(輪滑、滑板)、乒乓球長廊、籃球長廊、健身路徑、健身步道等體育設施。城市可結合當地實際,針對群眾尤其是青少年的體育需求,從上述體育設施類型中選擇建設項目,也可增設其他體育場地設施,但所建體育場地設施必須集中。
5.城市體育服務綜合體。指將城市體育場館設施建設與住宅、休閑、商業等業態融合,為參與體育競賽、全民健身、體育培訓的群體提供配套服務,拉長服務鏈,把場館設施打造成為以體育為主題、功能豐富、綜合配套齊全、可經營性強、充滿活力的服務性實體。
6.城市社區15分鐘健身圈。指在城市社區,居民從居住地步行或騎行不超過15分鐘范圍內,有可供開展健步走、廣場舞、球類運動等群眾性體育活動的場地設施。
7.青少年體育促進計劃。指以廣泛開展青少年體育活動、普遍增強青少年體質為目標任務,以活動、場地、組織建設為重點,統籌校內外資源,建立和完善學校、社區、家庭相結合的青少年體育網絡和聯動機制,加強政府、社會、學校、家庭、市場等協同促進青少年體育發展。
8.青少年戶外體育營地。指由政府倡導,由體育彩票公益金資助,依托江河湖海、山地森林、公園景區等自然資源,按照一定標准建設與管理,具有相應服務設施,以戶外體育項目活動為主要內容,培養青少年熱愛大自然、熱愛體育活動良好品質的青少年戶外體育活動場所。
9.國家示范性青少年體育俱樂部。指由國家體育總局命名,在規范性、服務基礎、發展能力、服務效果等方面綜合評價突出的國家級青少年體育俱樂部,經認定后命名為國家示范性青少年體育俱樂部,並給予相應的經費資助。
10.復合型訓練管理團隊。復合型訓練管理是集科研、體能、康復、營養、醫務、管理訓練為一體的新型管理訓練方式。復合型訓練管理團隊以主(總)教練為核心,由相關領導、專項教練、體能教練、科研醫務人員組成,並可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吸納相關專業人員參加。
11.全國大眾冰雪季。指國家體育總局主辦的以普及推廣冰雪運動為主旨的大型活動,通過開展冰球、速度滑冰、滑雪等系列賽事和世界雪日、百萬青少年上冰雪等主題活動及培訓,推動更多的人們了解冰雪運動,掀起參與冰雪運動的健身熱潮,帶動冬季項目群眾性健身活動的普及和開展,為2022年北京冬奧會的籌辦營造良好的運動和人文環境。
12.冰雪運動“南展西擴”。指充分發揮地域優勢,合理利用氣候資源,通過多種政策手段,採取多種形式,引導南方省市和西部地區廣泛開展冰雪運動,形成冰雪運動在南北方、西部地區共同發展的態勢,提高我國冬季運動項目的參與度和影響力,共同促進冬季運動項目可持續發展。
13.國家體育產業基地。指由國家體育總局命名或認定的,在體育產業發展方面具備相當基礎、規模和特色的地區,在體育產業重點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和較強競爭力的單位或機構。國家體育產業基地包括三種類型:一是以地區(縣或縣域集群、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為單位,命名為“(地區名稱)國家體育產業基地”﹔二是以體育產業重點領域的知名企業或機構為單位,認定為“國家體育產業示范單位”﹔三是以持續運營的優秀體育產業活動或項目為單位,認定為“國家體育產業示范項目”。
14.體育產業投資基金。《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提出“政府引導,設立由社會資本籌資的體育產業投資基金”。體育產業投資基金是體育投融資機制創新,即在政府引導下,通過市場的手段將分散的社會資本匯聚起來,由專業化的投資管理機構進行運作。
15.體育發展專項資金。《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若干意見》中提出“有條件的地方可設立體育發展專項資金,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社會組織給與項目補助、貸款貼息和獎勵”。體育發展專項資金是由地方各級政府結合自身經濟實力和體育產業發展狀況自行設立的財政扶持性資金。資金由地方財政解決,沒有強制要求,也沒有統一標准,重點用於引導、培育、扶持區域內體育產業項目、企業、社會組織等。
16.國家體育產業聯系點。指國家根據體育產業發展環境、體育產業體系、體育產業發展基礎,選擇一批有特點、有代表性的項目和區域建立體育產業聯系點,在優化產業結構、完善產業政策、打造市場環境等方面開展先行先試,形成一批效益顯著的特色產業、優勢項目和賽事品牌,發揮區域輻射和產業擴散效應,為全國體育產業發展提供示范經驗。
17.可穿戴式運動設備。指應用穿戴式技術對日常穿戴進行智能化設計、開發出的可以在運動中穿戴的設備,如眼鏡、手表、服飾及鞋子等,為使用者提供各種運動數據。
18.反興奮劑進校園工程。指為了防止青少年運動員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保護青少年運動員的身心健康,維護體育競賽的公平競爭,在中等及以上學校、高等體育院校、體育運動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開設反興奮劑教育課程或講座,對學生進行系統化的反興奮劑教育,提高學生的反興奮劑意識,把掌握反興奮劑知識作為青少年運動員入隊、注冊和參賽的必要條件。
19.優秀中青年專業技術人才百人計劃。指在全國體育系統選拔100名思想過硬、專業知識扎實、業務水平高、有較強的開拓能力,對本專業、本領域的發展動向和前沿水平有較深了解的從事自然科學、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及從事其他專業技術工作的優秀中青年專業技術人才,以5年為一個周期進行重點培養,為我國體育事業科學發展提供高水平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