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2019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體育強國建設綱要》(簡稱《綱要》)。《綱要》詳細列出了我國未來體育建設的五大任務和九大工程,為中國體育強國建設規劃了路線圖。近期,人民網體育部開設《“體育強國”大家談》欄目,對標《綱要》中提出的明確目標和任務,邀請各相關行業官員、專家、學者、資深媒體人等,結合體育事業發展現狀和未來願景,對《綱要》進行剖析和解讀。“為體育強國夯實法治之基”系列圓桌是《“體育強國”大家談》的專題論壇之一。
人民網北京7月24日電(歐興榮)加強體育知識產權保護,在立法層面需要做什麼?除了立法,在執法、司法等方面還可以有哪些作為?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天津體育學院教授、博導於善旭,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袁鋼,蘇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楊,日前做客由人民網體育部和中國政法大學體育法研究所共同打造的“為體育強國夯實法治之基”系列圓桌論壇,對此展開了探討。
立法上還有很大空間
於善旭表示,這些年來我國雖然在知識產權保護立法上,取得很多新進展,但需要加強的地方還有很多,他舉了體育標志保護的例子,認為光靠《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或《特殊標志管理條例》還不夠,需要在奧標和各地舉辦大型賽會標志保護立法的基礎上,形成全國統一的體育標志立法,擴大相關保護客體。此外,在《著作權法》的修改上,他建議增加部分具有類似舞蹈、雜技類作品的難美類/技巧性體育比賽或體育項目成為一些體育作品的表述,“這也是體育人多年來的呼喚,在法學界也有人持相同看法,而且也有國外立法參照 。”
“對於體育賽事轉播權的原始許可權利,能不能在知識產權,特別是在《著作權法》上加以界定,在業界也引發較多討論。”於善旭繼續表示,我國的體育組織相對來說處在弱勢地位,不被認為是智力成果所有者,同時體育競賽表演者權的保護也得不到領接權的保護激勵。他建議可以從許可權的角度,把它列入到知識產權范疇或在體育法中明確,體育組織具有控制和所有體育競賽表演活動的權利,是一種智力性行為,如此有利於促進產業發展。 鄰接權也需要擴大對非作品方式的運動員表演的保護。“在賽事節目的轉播方面,轉播主體所享有的權利應當是著作權,但也有很多反對聲音, 還需要進一步深入探討。”
“2018年修訂的《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樹立了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典范,它擴大了奧林匹克標志及其權利人的范圍,增設了奧林匹克標志的有效期和續展程序,增加了對隱性營銷行為問題的規制,並採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袁鋼認為,盡管如此還是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在國家層面立法並不是萬能的,需要通過位階更低的規范性文件以及司法實踐去解決相關問題。他建議堅持《著作權法》修訂稿中,以“視聽作品”取代“影視作品”+“錄像制品”,擴大視聽作品的擴大,這樣有利於把諸多與體育相關著作權內容納入進去。在《體育法》和《著作權法》在修訂時,應該對體育知識產權問題給予原則性的規定,為整個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提供一個法律的基本依據,提供一個大方向。
“加強保護體育知識產權,我覺得需要順應體育產業鏈的利益訴求,在立法層面對幾個主要的相關法進一步完善。”李楊認為,《著作權法》應該在作品定義、類型化設計、著作權和鄰接權的權能設計等方面,進一步做好修訂。現在圍繞體育賽事知產糾紛的核心問題實際上主要涉及對一種合同利益的保護,難以延及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權利基礎不明確。因此,在《體育法》修訂上可借鑒法國、意大利的做法,考慮基於利益平衡原則的權利限制問題,在體育產業部分為賽事組織者設置一項體育賽事的利用權,解決知識產權各部門法難以協調的系統性問題。因為現在主要是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來解決體育賽事整個產業鏈的核心利益訴求問題,已經顯得有點力不從心,“新立法需要回應體育產業對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利益訴求問題。”
規范行政執法 做好普法宣傳
除了立法,在執法、司法、法律服務等層面還可以有哪些作為?於善旭認為,《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雖然專門增加了打擊隱性營銷行為的條款,但怎麼在行政執法、司法等方面去實際性打擊隱性營銷,要做的工作還很多。此外,體育賽事盜播行為直接影響到很多知識產權主體的利益,由於新技術的發展日新月異,導致盜播的花樣也不斷翻新,執法難度很大,還需要繼續加大打擊力度,在司法上給予更有力的支撐。在法律服務方面,律師界已經投入很多,包括宣傳、理論、研究的大量發布,在社會上的認知也在不斷加強。但由於社會上還有很多觀點認為體育只是一般的娛樂活動,對它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認知存在不足,需要加大普法宣傳,形成全社會各個組織,廣大公民,共同自覺守法和保護體育知識產權的良好局面。
“由於歷史的原因,體育部門沒有專門的執法隊伍和執法機構,那體育知識產權該如何執法呢?”於善旭表示,2008年《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訂立后,是由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相關的執法, 修訂后也明確是市場、知識產權部門負責。但由於體育知識產權需要很專業的執法,怎樣進一步重視執法工作,是體育行業普遍面臨的現實問題,絕不能因為體育部門不能直接進行執法,就認為可以在體育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毫無作為。“整個體育行業、體育組織、體育系統,包括各個體育團體和協會,應加大對體育相關知識產權的認識,在從事的具體工作中梳理出知識產權事項, 按照職權把它落實到位。”
“我認為還是要加強體育行政執法的規范和統一,行政規制或行政執法對體育知識產權侵權的救濟具有高效和快捷的優勢,可以短期內處理侵權問題,維護知識產權人的相關利益。” 袁鋼認為,目前全國各個地方體育執法機構隊伍差異很大,絕大部分地方體育局都缺乏一支完整的執法隊伍,鮮有建立專門化的行政執法隊伍和力量。通過行政執法的規范和統一,能發揮出其在體育知識產權保護中的獨特作用。他建議,行政執法不要拘泥於傳統的剛性方式,例如對隱性營銷行為可發揮一些軟法的效力,採用公示、異議、反饋、懲戒等規制方式進行,效果可能會更好。此外,他還進一步建議,發揮行業協會內部的作用,加強體育知識產權的自治管理﹔以司法保障為基礎,行政保障為輔助,建立完整的多元化體育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機制﹔利用網絡、微信、微博、電視等各種各樣方式,宣傳體育知識產權相關知識,進一步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識。
李楊對此深表贊同,他認為立法、執法、尊法、守法,是法律的動態體系,從救濟性保護來說,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可以融合,各自發揮自己的優勢。比如司法保護強調公平正義,但行政執法在效力性方面要優於司法。但如果過度擴大執法職能范圍,在裁定和侵權認定上會有一定的障礙,對疑難案件,比如對作品非字面侵權行為的疑難判定,由單一的行政執法來完成會有難度。他建議,在行政執法和司法層面的政策導向上,要盡量迎合體育產業發展的利益,進一步加大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力度,在守法層面上,要大力宣傳,公民、法人和組織都要尊重體育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