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體育知識產權不是兩者簡單相加 它具有行業特殊性

2020年07月24日09:10  來源:人民網-體育頻道
 

編者按:2019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體育強國建設綱要》(簡稱《綱要》)。《綱要》詳細列出了我國未來體育建設的五大任務和九大工程,為中國體育強國建設規劃了路線圖。近期,人民網體育部開設《“體育強國”大家談》欄目,對標《綱要》中提出的明確目標和任務,邀請各相關行業官員、專家、學者、資深媒體人等,結合體育事業發展現狀和未來願景,對《綱要》進行剖析和解讀。“為體育強國夯實法治之基”系列圓桌是《“體育強國”大家談》的專題論壇之一。

人民網北京7月24日電(歐興榮)體育知識產權涵蓋的內容有哪些?它和其它領域知識產權有哪些區別?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天津體育學院教授、博導於善旭,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袁鋼,蘇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楊,日前做客由人民網體育部和中國政法大學體育法研究所共同打造的“為體育強國夯實法治之基”系列圓桌論壇,對此展開了探討。

“體育知識產權在當前受到社會各界的很多關注,這是非常可喜的事情,體育產業、體育事業發展確實需要有良好的社會環境。”於善旭表示,國家在不斷推進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整個大環境對體育知識產權的開發、發展和保護,都非常有利,但大眾觀念還存在一些認知偏差。很多人認為體育只是體力活,它的文化內涵、知識內涵,特別是智力活動因素,在社會上還沒有形成普遍的認知。在國家強化對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依法治國、依法治體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厘清相關的概念誤區。他認為,體育作為一種社會文化活動,已融入和運用豐富的文化知識和科學技術,形成有鮮明文化和科技內涵的智力勞動方式,凝聚了大量創新型的智慧知識成果,為社會創造日益豐富的精神產品和新的價值。“而且又形成了體育在知識、技術、信息等方面的各種競爭,有相應的權益保護需求。”

“體育學界,特別是體育法學界對體育知識產權的研究很多,但它不是一個成熟的學術概念,大家只是通常把體育領域或相關內容的知識產權,加一個‘體育’的定語而已。”於善旭繼續表示,從廣義的角度,隻要和體育相關聯的,都可以稱為體育知識產權所涵蓋的內容。從狹義的角度,最基本的一般是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這三大權是知識產權最主體的部分。但隨著知識產權范疇的不斷擴大,體育所連接的知識產權范疇在不斷擴大。而且因為體育有行業特殊性,它有一些和其他知識產權既相同又有區別的東西。比如, 體育領域有很多通過長期的文化創造,包括制度性的不斷發展,形成豐富的體育知識產權內容。“除了一般的體育著作權、體育商標權、體育專利權,還包括體育標志權、體育賽事轉播權、運動員的形象權、體育專有技術權等行業特殊內容。”

袁鋼認為,體育知識產權可能是體育活動中出現的知識產權問題(“行為論”),又可能是體育活動主體遇到的知識產權問題(“主體論”)或者體育活動的結果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問題(“結果論”),不是簡單的“體育+知識產權”。體育知識產權和傳統知識產權的區別在於:一是體育知識產權除了具有傳統知識產權中的專有性、時間性和地域性特點外,更具備國際性特點﹔二是體育知識產權往往會帶來驚人的經濟利益﹔三是體育運動中幾乎每一個環節都會涉及知識產權問題﹔四是體育知識產權中產權歸屬問題目前在深深困擾著我國體育市場發展﹔五是體育專有技術的保護更多保障的是作者的精神權利,而不是財產權利﹔六是現在體育產權的立法、執法和司法,包括守法的情況,遠遠落后於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實踐需要。

“由於知識產權和產業鏈緊密相連,因此我認為把它歸納到整個體育產業鏈中相關的知識產權更合適。”李楊根據知識產權分類進行劃分,大致包括體育著作權和鄰接權、體育專利權、體育標識權,標識權包括商標、特殊的標志,包括域名、名稱、形象、商號、包裝等等。此外,民間的體育活動、傳統體育文化表達、傳統體育知識等等,在體育知識產權當中也應當得到一定的體現。“打個比方,民間傳承下來的傳統體育動作、技巧,如果你放在專利法中並不合適,但作為體育傳統知識產權的課題,作為一種技能、技巧和動作,是可以考慮把它納入進來的。”

(責編:歐興榮、張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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