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足協:倡議聯賽開始前 各俱樂部降薪30%-50%
人民網北京5月8日電(歐興榮)中國足協今日上午發布《關於男足職業俱樂部與所屬球員、教練員合理調整薪酬、共克時艱的倡議書》,建議3月1日到聯賽開始前的一周,各隊降薪30%至50%,但具體方案應由俱樂部與球員根據實際情況協商一致。此外,對稅后月收入少於或等於10,000元人民幣的球員及教練員,不建議俱樂部調整其薪酬﹔對稅后月收入少於或等於20,000元人民幣的球員及教練員,不建議俱樂部延遲支付其任何比例的薪酬。
以下為倡議書全文:
各中超、中甲、中乙俱樂部、各職業球員及教練員:
新冠肺炎疫情對我國各行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產生了不同程度影響,足球行業同樣受到沖擊。因本年度各級職業聯賽被迫延期,俱樂部無法正常經營,市場收入微薄、人員成本高昂,經濟壓力不斷增大。
為保障俱樂部的生存並維持基本運營,各級俱樂部與球員、教練員應同舟共濟、共克時艱。為此,中國足協應各級俱樂部的普遍要求,就職業球員、教練員在疫情期間合理調整合同薪酬的相關問題進行了多番調研、討論,並與國際足聯進行了有效的溝通。
根據國際足聯《關於應對新冠疫情足球管理問題指南》(Covid-19 Football Regulatory Issues)(以下稱“《指南》”)提出的原則,綜合考慮我國俱樂部的整體經濟狀況、協議履行情況等因素,中國足協在廣泛聽取俱樂部代表、球員和教練員代表,以及法律專業人士意見的基礎上,現就疫情期間適度調整球員及教練合同及薪酬的事宜,向各級俱樂部、球員和教練員發出如下倡議:
一、堅持友好協商,互敬互信
1.各俱樂部可與所屬球員、教練員就疫情期間調整合同薪酬的事宜進行平等、友好的協商,尋求共同應對困難的解決方案。
2.已內部建立工會的俱樂部,建議通過工會進行對話、集體協商,充分聽取球員、教練員的意見,共同約定薪酬調整方案。
3.內部未建立工會的俱樂部,建議就薪酬調整與球員、教練員進行單獨或者集體協商。俱樂部選擇集體協商的,應以書面方式告知球員和教練員擁有推選代表進行協商的權利。在球員和教練員推舉代表后,俱樂部應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書面委托的其他人員與球員和教練員代表進行協商。
4.以上情形同時適用於俱樂部所屬的外籍球員和教練員,由雙方參考國際足聯《指南》和中國足協倡議積極協商,彼此理解和支持。
5.如俱樂部已租出球員至其他國內俱樂部且約定雙方共同承擔該球員薪酬的,建議俱樂部與球員三方同步溝通,根據租借協議的具體約定商討方案。
6.如俱樂部租出球員至海外俱樂部或從海外俱樂部租入球員,建議根據租借協議的具體約定,與對方俱樂部及球員本人共同協商。
二、薪酬調整的適用周期、合同及薪酬類型
7.建議本次薪酬調整的適用周期為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賽季各級聯賽開始前一周止,即俱樂部與球員、教練員協商調整該段時期內的薪酬及其支付方案。
8.適用於本次薪酬調整的合同,建議應為各俱樂部與球員、教練員在2020年3月1日(中超、中甲)或3月3日(中乙)之前簽訂的符合中國足協相關規定的合同,如工作合同、肖像權合同、贊助合同等。
9.本次可適用於調整的薪酬,建議應為上述第8條列舉合同項下球員或教練員的應得款項。
三、適度調整或延遲支付部分薪酬
10.在雙方約定的薪酬調整周期內,建議俱樂部與所有球員、教練員協商確定薪酬調整的幅度﹔建議參考比例為30%至50%之間,但具體方案應由俱樂部與球員根據實際情況協商一致。
11.俱樂部根據現金流情況,可考慮與球員、教練員協商於聯賽開始前延遲支付部分薪資的方案﹔但建議俱樂部應確保延遲支付的比例不超過原合同約定薪酬金額的30%,且延遲支付的部分應在聯賽開始后90個自然日內補齊。
12.根據國際足聯《指南》提出的指導原則,如俱樂部未能通過有效的協商機制與球員或教練員就調整原合同條款達成一致從而考慮按照本俱樂部的統一方案單方面做出調整的,俱樂部尤其應當整理、提供充分的材料用以証明或說明:
1)俱樂部已盡力嘗試與該球員或教練員友好協商達成一致
2)俱樂部的實際經濟狀況
3)薪酬調整的幅度屬於合理范疇
4)實施調整后,球員或教練員的淨收入水平情況
5)俱樂部的單方調整方案是否適用於全隊
13.如俱樂部在友好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單方面調整球員、教練的薪酬及支付方案的,應向該球員或教練按時、足額支付調整后的薪酬。
14.對稅后月收入少於或等於10,000元人民幣的球員及教練員,不建議俱樂部調整其薪酬;對稅后月收入少於或等於20,000元人民幣的球員及教練員,不建議俱樂部延遲支付其任何比例的薪酬。
四、確保手續完備
15.協商過程中,建議俱樂部及球員、教練員要求或委托法律顧問參與,做好洽談的記錄並見証相關文件的簽署。
16.俱樂部與球員、教練員就薪酬調整幅度及發放方式等問題協商一致后,應簽訂補充協議,並在簽署完畢后10個工作日內提交至中國足協備案,但提交備案的最晚日期應為2020年8月31日。
五、爭議解決
17.國內球員、教練員與俱樂部涉及薪酬調整所引起的爭議,由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負責審理和裁決。
18.外籍球員、教練員與俱樂部涉及薪酬調整所引起的爭議,應由國際足聯相關部門負責審理和裁決,或根據雙方工作協議的約定確定負責機構和部門。
19.國際足聯強調,俱樂部與球員、教練員因薪酬調整產生的任何爭議或糾紛,均應參照上述第12條的原則個案處理。
六、倡議更新及補充
20.本次倡議適用於2020賽季各級聯賽按原定規模和賽制延期舉行的情形。
21.如本賽季各級聯賽出現被迫取消、大幅度調整賽制及規模或其他情形的,中國足協原則上將倡導進一步合理調整薪酬,幫助各級俱樂部維持運營。
七、其他
22.建議俱樂部及其內外部法律專業人士充分研讀國際足聯的《指南》文件,確保相關工作符合國際足聯的指導原則。
23.中國足協將盡快擬定有關補充協議模板,供有需要的俱樂部參考。
24.本次薪酬調整周期內,俱樂部應為球員及教練員正常繳納各類社會保險和專業險。
25.俱樂部不得以疫情為理由侵害球員、教練員的合法權益。
26.在疫情對相關合同履行造成影響之前,俱樂部不應對球員、教練員存在其他違約行為。
為維持職業俱樂部的存續和發展,中國足協呼吁所有職業球員、教練員與各級俱樂部戮力同心、風雨同舟,共同面對當前的實際困難。同時,中國足協號召廣大投資人和俱樂部管理者審時度勢、提前規劃,主動降低不合理支出、有效控制人力成本,為實現職業足球的可持續發展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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